第二十六 條

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監察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

四、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五、受理會員或會員代表申請查核本會財務狀況。

六、其他依法令或本章程有關之監察事項。

七、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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