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三、籌措經費及編造預算、決算。

四、處理本會會務。

五、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

六、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七、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八、處理會員勞健保爭議事項。

九、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十、選任理事長。

十一、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賦予之職權。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