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六 條 工會會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時,得依章程選出會員代表。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方式、辦法,悉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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