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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 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
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選舉與罷免理、監事,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十二、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十三、其他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賦予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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