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

       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選舉與罷免理、監事,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十二、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十三、其他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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