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九 條 理事會下設總幹事一人,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秘書、組長、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惟每屆交接時如無具體重大缺失時應予留任,並分設組訓、福利康樂、總務各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理事互推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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